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1 11: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政发[2008]68号
为切实加强乡镇(含街道,下同)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和市专项审计的情况,按照“加强领导、控制新债、分类化解、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一)健全组织。各县(市、区)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负责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和管理。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乡镇政府性负债进行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根据乡镇债务形成的原因及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债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考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将乡镇的“消赤减负”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各级政府的工作业绩考核相挂钩,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四)加强监督。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审批程序对乡镇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列入乡镇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控制新债
  (一)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坚持乡镇政府性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乡镇的财力,“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努力防范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乡镇财政预算不列赤字。
  (二)建立乡镇举债上审一级制度,对乡镇确需举债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并列入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三)乡镇政府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不得向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集资,严禁乡镇利用、借道企业进行投融资
  (四)乡镇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资产,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
  三、分类化解
  (一)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乡镇政府为偿债责任单位。
  (二)在理清债务、摸清家底、区别对待的基础上,明确权责,突出重点,分清缓急,抓住关键,研究切实可行的近期与长期化解对策,按计划落实好偿债资金来源。
  (三)积极探索研究债务抵冲(即通过乡镇债权债务置换来减少乡镇政府性债务)、盘活存量资产(即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盘活乡镇集体闲置资产来偿还乡镇政府性债务)、增收节支、财政间隙资金调剂等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务化解工作。
  四、健全制度
  (一)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资金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乡镇债务偿债风险资金”,按不低于当年年初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提取,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二)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举债,在县(市、区)财政的统筹安排下,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对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离于乡镇财政之外的各种乡镇政府性资金,特别是各种园区性融资公司和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
  (三)建立乡镇建设项目举债的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乡镇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立项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乡镇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要强化乡镇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四)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县(市、区)以及乡镇要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建立乡镇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五)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大对乡镇财政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指导、管理,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内部监督稽核制度。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