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17:40: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商财发[2007]128号

贵州、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决定对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2006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的函》(商改函[2006]4号)规定,、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西安等12个试点省市实施“减债脱困工程”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企业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企业为试点省市的国有商业和物资企业(贵州省含外贸企业)。
  (二)债务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债务为试点省市国有流通企业通过“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方式处置的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按照“减债脱困工程”方案的总体要求,,给予一次性补助。债权回购协议》中所明确的回购资金协议金额计算,因延期支付等原因产生的违约罚款、利息等额外支出不计在内。
  (二)补助标准。、协议转让价格水平和财政状况的不同,将试点省市分为A、B、C、D四类,分别补贴偿债资金的40%、30%、20%、10%。A类为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和西安市,B类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C类为中部地区的石家庄市、南昌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D类为东部地区的南京市和广州市。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实施“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已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全部偿债资金,相关债权已转移给受让人。
  四、
  (一)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提出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试点省市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包括作为附件的债务明细表。如协议中包含不在补贴范围内的企业,需另行说明(企业名单、债务金额和偿债资金)。
  (三)试点单位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偿债资金的证明,可以是转账单据等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或由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试点省市上报的“减债脱困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填写《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07年4月20日前,、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财政部。
  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XXX省(市)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


资产管理公司

已处置债务总额

其中:

需偿债资金

本金

表内利息

其他利息

华融

 

 

 

 

 

长城

 

 

 

 

 

东方

 

 

 

 

 

信达

 

 

 

 

 

合计

 

 

 

 

 

1.表中所有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其他利息"指债务中除本金和表内利息外的其他构成,包括表外利息、滋生利息、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