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0:29:15


发布部门: 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中债字[2006]92号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
,,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现予以公布实施。
  请成员行在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时遵照执行,并向所辖分支机构提供本细则。
  附件: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操作,。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质押债券品种、当日全场最高融资额度、最低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免息比例、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和《主协议》定义。

第三条 、运行和管理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符合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公司债券系统开立债券账户或质押融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债券系统根据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发送的融资需要通知报文办理相关业务。成员行可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查询并打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报文、结算合同、结算单据、业务通知单等相关单据和账务信息。

第八条 。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后,债券系统只为成员行办理隔夜融资质押业务。

第九条 质押债券在质押期间被锁定在出质成员行债券账户质押科目中,质押债券的应计利息归提供质押债券的出质成员行所有。


第二章 债券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第十条 ,使用现有账户办理质押融资业务,,在《登记表》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是使用分支机构自身的债券账户还是其法人债券账户来办理债券出质手续。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在开办质押融资业务前,。
,在开办质押融资业务前,由总行统一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书》(见附件2),,该账户只能办理质押融资业务;如分支机构经总行授权可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业务,,同时注销质押融资专用账户。


第三章 质押融资业务资格及相关参数设置


第十二条 ,并分别设定成员行触发质押融资起点金额、触发质押融资模式(自动触发/人工发起)、质押融资最低金额、最高融资额度、法人机构融资总额度等相关参数。成员行如需调整上述参数,。

第十三条 成员行在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时,。。

第十四条 成员行为出质行的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设定质押顺序,并可以随时调整。


第四章 质押融资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人工发起融资模式的成员行,在其清算账户日间出现不足支付时,由出质成员行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录入'人工质押融资申请指令',质押融资系统根据指令生成'质押融资申请报文'(CMT400)发送至NPC,NPC收到后将有关信息生成'人工质押融资应答报文'(CMT404),反馈质押融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