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05:19: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第九条 ,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
  (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
  (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