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12:35: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5]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举债,规范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筹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不得无度、过度或违规、变相违规举债。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筹资作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建设、维护政府信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 严格控制举债。对一些事关全局发展的项目确因一时资金紧缺,急需有关部门或单位举借国内债务或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必须报经财政和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举债。其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重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支出。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举债资金的审批,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负债建设项目。
  四、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应当与本地区政府财力、部门或单位负债能力、配套资金能力、偿债能力和债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各级投资审批、财政等部门要对举债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要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和细化债务监测各项指标,在债务规模控制线内,按国家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工作重点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择优批准举债项目资金。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科学编制和管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举债单位应持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拟定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重大项目债务资金,财政部门应参与其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六、建立和落实偿债负责制。要规范举债和偿债行为,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借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债务责任制”,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为债务第一责任人。经批准举债的单位主要领导应与财政部门签具债务借、用、还责任状,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责任状承诺,制定偿债计划,列入本单位或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防止发生拖欠。借款单位主管部门要负行政监督责任。
  七、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举债单位每年必须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防范风险。
  八、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债务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报告年度债务情况,完善债务风险预测指标体系。加强债务动态监控,确保债务规模适度合理。
  九、加强财政财务检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债单位的财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金财务稽核检查,实行过程监控,确保债务资金用得好、还得起、发挥效益。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实施举债项目年度审计监督和举债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把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规定举债、虚报项目骗取债务资金、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不按计划偿还债务、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二、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