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中央登录公债借贷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2 18:20:15
发布文号: (九二)证柜债字第31457号
法人;并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第1条 本办法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八十九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并由借券人以相同种类、。
第3条 。
第4条 、借券人提供之担保公债及银行保证内容,应保证权利之完整,如发现有瑕疵或法律上之争议,应于通知后之次一营业日内更换。
第5条 委托书」,,并于本中心指定之清算银行开立登录公债帐户及存款帐户,,、登录公债帐户及存款帐户,报经本中心核准后,。
,格式如附件一:
一、借券人、、、,。
二、证券商、期货商及清算银行得随时将借券人、出借人之开户、交易与库存证券明细相关资料交付本中心或供查阅。
三、证券商、期货商及清算银行应将借券人、,函报本中心并配合本中心指示办理相关事宜,并得解除或终止委托书。
第6条 证券商、,始得分别受借券人、。
,格式如附件二:
一、证券商、期货商及清算银行与本中心间、本中心与借券人、、,。
二、证券商、,,并以委托书之有效继续存在,作为证券商、期货商及清算银行受托办理之前提条件。
三、证券商、,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证券商、,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四、证券商、,应依委托内容进行确认及预收借券担保品或圈存申请出借之标的公债;除借贷交易未经成交外,不得对于预收之担保品或圈存之标的公债为抵销、扣押、留置或其它足以妨害借贷给付结算之主张或行为。
五、定价交易及议价交易经本中心撮合成交或比对成功者者,借券人与出借人间借贷关系即属成立生效。借券人、出借人违反应履行义务或声明事项时,应依约给付本中心违约金及负损害赔偿责任,并由本中心承担违约追缴或垫偿等权利义务六议借交易经借券人与出借人议定成交者,出借人与借券人就借贷关系所生一切权利义务均应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追偿风险,本中心不负履约保证责任。出借人与借券人并应即分别委托清算银行向本中心申报每笔议借交易条件,还券时亦同。
第7条 本中心借券系统提供借贷服务之时间为每一营业日上午九时至十一时。
第8条 借贷交易之借入申请数量及出借申请数量均以五百万元或其整倍数为限。
第9条 借券系统借贷之交易型态,分为下列三种:
一、定价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按本中心公告之费率申请,并依第十二条规定撮合成交。
二、议价交易:借贷双方自行约定成交后,分别由其往来证券商、期货商及清算银行输入本中心借券系统,经系统比对双方所申报的标的公债、出借数量、约定费率、交易对手及还券日期均无误后,确认议价成交。
三、议借交易: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交易之所有条件,包括标的公债、数量、成交费率、担保品比率、还券日期等,并依双方约定自行办理款券拨转,当借券人违约不履行还券义务时由出借人自行承担风险,本中心不负履约保证责任。
第10条 借券申请限当日有效,出借申请于取消前仍属有效。
第11条 定价交易之出借申请、借券申请、更改、撤销及标的公债拨付,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出借申请、更改、撤销及拨券:
(一)出借人申请出借时应先经其往来之清算银行将出借标的公债依申请出借数量圈存。
(二)清算银行完成圈存作业后,应依申请书所载内容,于本中心借券系统输入帐号、标的公债名称、出借数量及还券日期。
(三)出借申请以固定费率提供出借,若未经成交、更改或撤销,则将持续有效,若部分成交,则未成交部分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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