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06:04: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3]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

  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扩大内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通过连续几年的国债投资,拉动了经济增长,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了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有效地扩大了内需,办成了一些多年来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但是经过检查发现,我市在国债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兰州市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确保我市国债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和国债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市国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绝不允许把国债资金拿去弥补经常性开支或搞其他建设,甚至搞楼堂馆所。国债资金须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须及时足额到位。
  (二)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按规定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严禁直接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三)国债项目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五)国债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六)国债项目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国债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七)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强化责任,严明纪律。
  (一)国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如发生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一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加强对本行业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业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业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对于监督不力、管理不严、失职渎职造成本行业国债项目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以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必须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计划部门作为国债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债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监督不力、,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必须强化对国债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既要严格把关,防止资金损失浪费,又要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到位。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出现擅自挪用国债资金、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对于监督不力、审查不严、失职渎职导致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务求审深、审细、审透,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运行。,要责成有关方面及时纠正;,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于审计人员审查不严、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隐瞒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国债项目工程质量。对于监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国债项目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必须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债项目建设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国债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区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对于领导不力、、,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政府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