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12:48: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87号

  实施债转股是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债转股在我省实施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精心组织、认真协调,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今年以来,债转股工作进入公司章程谈判、资产评估、工商登记、新公司成立阶段,遇到不少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促进债转股企业的改革、管理,加快企业债转股工作步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债转股工作质量
,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以下内容:
  (1)实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要求债转股企业对股权回购进行担保、股权质押或将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回购,并以此作为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

  (4)违反财务制度搞一年多次回购;
  (5)设立企业职工内部股或职工持股会。
  2.不得将原企业分立为资产质量和效益不同的子公司,使企业不能整体扭亏或派生新的亏损企业。
  3.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到取消其执业资格。
  4.新公司成立前不得进行股权回购。
  5.在债转股新公司章程议定、资产评审、董事会人员确定过程中,债转股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债转股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障碍。
  二、加快新公司组建和登记注册工作
,要抓紧组建新公司,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要抓紧上报资产评审结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和新公司注册登记进度。资产评审工作要避免重复进行,评审费应从低收取。工商、土地等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工商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布债转股企业新公司登记注册的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在债转股企业提出工商变更登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确保债转股企业新公司登记注册的顺利进行。企业办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和税务登记手续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三、债转股企业要切实加强改革和管理工作
  债转股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加强现金流量的监督与控制,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的预算管理,防止企业借新还旧维持生产经营,避免引发新的债务危机。债转股企业要按照国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按时上报债转股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有关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兑现承诺,特别是要落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实施减员增效措施后,地方政府安置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及妥善处置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等有关政策。债转股企业的下岗分流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债转股企业附属机构剥离后,形成了一部分新的税负,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扶持。
  五、尚未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
  尚未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各方面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地方政府、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完成债转股工作,资产管理公司要简化程序,加快评审,争取尽快完成债转股协议的签订工作。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实现扭亏脱困目标
  1.债转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确保如期实现扭亏为盈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落实债转股方案中扭亏增盈的各项措施,建立扭亏脱困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如期扭亏为盈。
  2.债转股企业一定要做到该提的折旧提足、该付的利息付足、该摊销的递延资产摊足,体现企业的真实效益,保持和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
  3.实施债转股后,企业原已享受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4.各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债转股企业,帮助其扭亏脱困。对产销同步增长、生产成本下降、经济效益增加、改革措施得力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要优先支持;对经国家批准的技改项目或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要重点保证信贷投入。
  5.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债转股企业上市融资,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