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2 06:3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债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人、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对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领用、登记、使用、核查及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七、受财政部委托,组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的收缴及销毁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立规范的国债券券库管理制度,对各证券机构券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的代保管实物券实施审核。受财政部委托,对开展国债托管业务的当地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券库进行定期检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
  九、协调本地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市场管理工作。
  十、各时期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银行、证券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国债市场的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