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17:14: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9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房购买债券是承租人有偿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租赁制度。、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须按本细则购买租房债券,获得租住权。

第三条 租房债券由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管理和偿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贷部)代理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

第五条 市租房债券由个人持有。租房债券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额。

第六条 市租房债券自发售之日起满八年还本,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过期不计息。租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租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付,不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进入国家指定的证券市场转让。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3元)购买租房债券。为鼓励一次全额购买债券,对在规定期限内于第一年一次购买三年租房债券的承租人,给予减购20%的优惠。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分配的新房、腾退后再分配的旧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及调房增加住房面积,必须在进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详见附件:《沈阳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否则不得分配,不准进住。

第十条 承租人购买债券数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计入。

第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均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单栋独户平房,按实际测丈的建筑面积计算。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的换算系数为1:1.1;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的换算系数为1:1.2;标准单元套房1:1.4(按此系数换算的建筑面积,只做为计算购买租房债券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租房债券由出租住房单位组织承租人购买,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数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填写《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承租人持《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到指定代办银行购买债券,并由代办银行出具回执单返回出租住房单位。出租住房单位在收到回执单后方可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旧房的承租人办理进住手续;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证》。

第十三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购买债券;承租人拒绝购买债券,其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以住房补贴款代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

第十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租房债券未满八年退租腾房或买下现住的公有住房,可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退租证明或公私共有产权证兑付所购租房债券本息。利息计算到兑付日,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债券发售和兑付业务的工行房贷部或建行房贷部申请单位购建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附件:


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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