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28 07:51: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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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江通旅馆负责人李开源,,解放前在该旅馆被“九二”大灾焚毁后,他就向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多为商号或银行负责人)借款兴建,迄未偿还。解放后债权人等曾先后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已经枪决,乃批示:,已经我院于3月3日执行枪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所请无从办理,应予驳回。”刘临五等不服,联名向我院呈诉说:,但这个财产,应该是清偿他所欠的合理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绝不能使我们这些私人债权完全遭受损失,故要求废弃一审批示,另为合理的判决。”
  我院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要按照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亦似无不可,,借商号银行的债,是否应由没收财产部分中去偿还,论理是不应当偿还,但关系私商债权,主张偿还亦不无理由,似此类问题,今后一定很多,故特呈请指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