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买受人曲艳债权产权

发布时间:2019-08-10 20:4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买受人曲艳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拥有的债务人莱阳市化工厂的五笔贷款债权(截至2010年8月4日总额为人民币159.02万元,其中本金89.00万元,利息70.02万元),已依法转让给买受人曲艳。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买受人曲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特公告通知与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