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老人法中探亲假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6 12:14:15


  核心内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关系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用人单位也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的权利。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探亲假的解读。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一、从守法也就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操作性上讲,作为劳动力应该都是为人子女者,对于身处异地的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缺的不是孝心,而是休息权、休假权的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未婚子女一年才能有一次探亲假,已婚子女四年才能有一次探亲假,这怎么说都算不上“常回家看看”。已婚子女如果双方父母都在外地,顾此失彼,“常回家”更是无从谈起了。关键是即便如此,真正能享受到这种带薪探亲假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呢?甚至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呢?如果带薪休假落实的难度都这么大,那么带薪探亲假就更是一个奢侈的话题了。

  这里所说的还应该是一般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他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探亲假”就更不现实。前一段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相当比例的孩子一年见不到父母一次,甚至三年见不到父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常回家看看”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二、“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探亲假权利。

  “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它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一般比较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待遇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探亲假期的期限: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