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06 20:23:15


  我们都知道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说无比重要,因为只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一些精神病人才需要监护人,那么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法律规范有哪些?指定监护人程序怎么走?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人程序怎么走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三、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 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以上就是“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监护职责的人就是指定监护人,村委会也是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