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三种模式

发布时间:2019-08-27 13:50:15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三种模式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背景不同,内在动因不同,因此推行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目前推行债务重组的实践,下面试对三种模式的债务重组进行探讨。

  模式一:

  托管

  债务托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是指人将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营,从收益中逐步归还债权人

  在企业的债务托管关系中,依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德国的托管局模式

  德国统一后,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这一政府机构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务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评估后关闭、合并或进行拍卖,对大型国企则采取先保护一段时期,待恢复再拍卖的方式。

  第三,马来西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国家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相应的做出出售、转让或合并的决策。

  2.银行托管模式

  银行托管模式是指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的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日本的银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日本中央银行大量贷款,为托管企业的债务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一方面起到了资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扮演着被托管企业监督者的角色。

  3.机构托管模式

  在机构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会经营、善于管理的优势企业。

  机构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势企业获得实际上的控制权,通过企业重组的行为完成债务重组。

  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托管企业结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内,由托管企业分期获得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实现法人主体的变更;

  托管企业按约定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出售或拍卖;

  托管企业按约定接受债权人委托,并以经营方式使债权人兑现或受益。

  模式二:债务转换

  企业债务是在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债转股

  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将“拨改贷”还原为“贷改投”

  财政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贷款(贷)转换为对企业拥有的股权(投),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扩股而实现对债务企业的控股,并对企业进行改组,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整理债务。

  第二,银行债权转股权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市场创造条件,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第三,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企业间的债权转换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股份制改造,债权方以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

  债权转增股权,在债务方以完成改制的情况下,可实施增资扩股,将债权额折算为股权;

  债权转分立股权,债务方从资产中分离出一定规模的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债权方将其所持债权在分立企业中转换为股权;

  三角置换,债权方以其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第四,对内部职工的债权转化为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