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转资本方式下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9 11:23:15


  债务重组转资本方式下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例]2001年10月5日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200、000元。甲企业短期内不能偿付货款。2002年10月5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普通股股份100,000股偿还债务,假设该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1。5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20,000元的坏账准备。2002年11月25日乙企业接受甲企业的股份,并办妥过户手续。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1.债务人的处理方法。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换的股本总额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应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200、000元大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债务人的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00股乘以每股市价1,5元)150,000元的差额50,000元,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2002年11月25日(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200.000

  贷:股本(1元/股)

  100.000

  递延税款

  16.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3,500

  2003年1月20日(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递延税款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2.债权人的处理方法。债权人乙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没有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而且是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享有股权的入账价值的。而按照税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且应在债务重组的当期按照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债权人乙企业应在债务重组的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按照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即债权的账面余额200,000元减坏账准备209000)180,000元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150,000元之间的差额30,000元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2002年11月25日(债务重组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

  170.100

  坏账准备

  20.000

  递延税款

  9.9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200,000

  注:长期股权投资为200,ooo―20,000―9,900;

  递延税款为30,000x 33%。

  2003年1月20日(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贷:递延税款

  9.9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影响当期损益,所以乙企业于该项投资处置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应交的所得税可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再需要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因此,乙企业按照该项投资在会计上确认的入账价值170,l00元大于其转换时公允价值150,o00元的差额20,100元,调整增加该项投资处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