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为债权债务提供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28 08:33:15


  核心内容:留置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