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的概述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03 11:28:15


  债权凭证的概述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

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

  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三是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

  四是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