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债权的申报

发布时间:2019-08-07 03:32:15


  论企业破产债权的申报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