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核查和确认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18 13:36:15


  核心内容:在破产受理后,债权人要对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的申请、登记、审核和确认工作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益,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的登记、审查、核查和确认工作,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笔者在实际工作的操作过程中,深深感受到许多工作的方式与问题的解决与以往的做法有着较大的差别,为了与业内同行共同探讨、完善此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点总结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予以公告,同时对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并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除少数债

  权人(如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外,大多数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从未接触、毫无经验,提交的申报资料及

  相关证据五花八门、散乱不堪,既难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了管理人的工作效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做法主要是将《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与《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二)一并与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这样一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管理人对如何申报、申报资料该如何提交一目了然,工作起来自然事倍功半。

  与《破产法(试行)》第九条比较,债权申报通知的时间由十日延长到二十五日。

  管理人应该注意的是:应将送达凭证(见附件三)按编号妥善装订保管,同时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清楚。(见附件四)

  二、债权申报人

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申报人。受理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则不是债权申报人,因此项债权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畴,应随时进行清偿,而不必由债权人申报。另有以下三种类型债权申报人要认真界定:

  (一)《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连带债权的债权申报人;

  (二)《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债务人有求偿权的债权申报人;

  求偿权有三种:(1)已代替清偿后的求偿权;(2)已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求偿权;(3)未代替清偿后的将来求偿权。

  (三)《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在多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管理人应该注意的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未经申报的债权人,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不能参予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债权申报

  1、《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与《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区别。

  2、《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附利息债权申报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与《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法(经)发[1991]35号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的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有区别。

  3、《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到期债权申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与上条的区别相同。

  4、《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附条件债权,指的是《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者解决条件的债权。《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以参考。

  (2)附期限债权,一是债权有效存在,但其债权清偿附有期限;二是债权的生效和失效取决于期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参考。第一种情况应按未到期债权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应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规定处理。

  (3)已对债务人提诉讼或仲裁请求的原告或申请人,以及在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请示情形下对债务人提起反诉请示或反请求的被告或被申请人,,可以将其在诉讼或仲裁中对债务人提起的请求或反请求,作为债权申报。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申报后,该项债务金额应当以诉讼仲裁生效判决或裁决确认的为准。久拖不决的债权,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5、《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求权的债权申报,需注意的是法律已将“违约金请求”排除在债权申报范围以外。

  6、《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债权申报。委托合同的终止,当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破产,更不知道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破产而已终止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产生的请求权应当可以申报债权;当受托人知道委托人破产,并且应当知道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破产而法定终止时,如果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依法不能申报债权。

  但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例外,受托人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另有规定”和“不宜终止”情形下产生的请求权,应当可以申报债权。同时,,相对人因为法律强制要求而不是因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共益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共益债权。此共益债务就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而不能要求申报债权。

  7、《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债权申报。付款人在明知出票人破产情形下继续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对出票人无效,付款人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债权。

  8、《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具有优先清偿权。管理人要注意的是工作程序及方式方法,法律规定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政策文件计算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予以明确或解释。管理人没有义务向每一位职工进行核对。公示应当是破产人的住所地和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张榜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明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职工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交等说明和要求。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清单书面提出异议的,在工作实践上我们主要通过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