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11-12 12:54:15


  核心内容:债权人进行财产保全,有着怎样的法律依据呢?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条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该制度对于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