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债权实现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20:44:15


  房产抵押债权实现办法

  我曾于2005年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为期一年。当时张某以本市虹口区一套有银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额抵押并与我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张某生意失败,银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债权人,。目前这些案件张某都已败诉需还债,但他没有还款能力,,请问:我应该如何行使我的房产抵押权?

  回答: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你与张某的房产抵押借款关系一旦确定,你即依法享有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张某抵押房产有银行按揭在先,你作为该房产价值余额抵押权人,依法在银行优先受偿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张某的其他债权人,不论他们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如欲通过拍卖张某该房产实现债权,则都应在银行及你的优先受偿权实现以后,在拍卖款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实现或部分实现。

,通常情况下,,会通知你到庭行使抵押权,并依法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利的。

  你本人目前已初步了解该房产将被拍卖,执行庭联系,出示相关抵押权证据,要求法官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