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作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5 03:16:15


  胁迫他人作担保无效

  近日,一起因胁迫担保人签字担保民间借贷,,该担保关系无效,依法不应保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吴某向其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吴某原是夫妻关系,2007年10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2008年9月26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008年10月26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徐某未按约还款。2008年11月15日,原告邱某与被告徐某协商归还借款一事,双方约定,2009年1月15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徐某收回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吴某在原告的胁迫下,被迫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名。2009年1月13日,原告前往被告吴某所经营的诊所讨要借款未果,损毁诊所内柜台玻璃,公安机关与1月22日作出对原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明知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该担保关系依法不应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