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质押最长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6 06:06:15


  在现代的生活之中,担保物权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一种物权表现型形式,而其中的担保质押又是最具代表性的体现之一,所以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之中,担保质押已经广泛的运用到我们的商业活动之中了。掌握对于担保质押的相关知识是十分有利于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今天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担保质押最长期限的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担保质押的概念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二、担保质押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担保质押最长期限的规定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根据法律,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否则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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