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规范地方债的主要挑战

发布时间:2019-08-22 21:02:15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预算法禁止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借债行为,还强调“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但即使新预算法的出台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还算及时,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应如何依法规范地方债的主要挑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新制度框架正趋形成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预算法,确立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依法管理的制度基础。与修订前的重堵轻疏取向不同,修改后的预算法对于地方政府举债:一是更加严格,禁止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借债行为。二是强调“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三是强调长远制度建设,“开正门、堵偏门、筑围墙”,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债的举债主体,明确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是关于举债方式,之前地方政府性债务形式多样,包括银行贷款、BT、债券发行信托、国外借款融资租赁、集资等多种形式,根据新预算法,今后地方政府债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种方式,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四是举债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体现了从严的要求,也是汲取了西方一些国家通过债务融资筹集社会福利等经常性支出,造成债务缺口越来越大的教训。

  除了借与用外,预算法对债务的偿还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举借的债务,地方政府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避免只管借不管还的道德风险。与以往债务脱离预算监督,在“账外运行”不同,新预算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可见,一个地方举借债务,、,,表明此后地方举借的债务必须是公开透明的。

  新预算法还进一步重申了担保法的要求,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防止出现新的担保债务和或有债务。

  新预算法还规定,、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说明,预算法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建立全面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这是需要在未来几年尽快落实的。

  面临的挑战

  新预算法的出台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一方面非常及时,但另一方面,又似乎有点“生不逢时”,目前面临两方面严峻的挑战:

  一是庞大的存量债务如何处理?

  它不可能完全通过项目收益和当期财政收入偿付,“借新还旧”在所难免,这对预算法能否严格实施形成了考验。财政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一是出台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分类处理。二是发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完成项目建设。四是通过债务与资产重组、处置地方其他资产等筹集收入,偿还存量债务。

  二是经济增速下滑将考验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决心。

  今年以来经济实际增速延续去年下行走势,需要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力增效,但在目前形势下,就地方财政而言,是松是紧,都与依法规范地方债密切相关。一旦在保增长压力下重新放松正在收紧的闸门,那么贯彻新预算法、严格地方债务管理、整顿财政纪律等方面的前期努力将付之东流,类似的事情在历史上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