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在存款回单上难道不是借条

发布时间:2019-08-07 20:44:15


借条写在存款回单上难道不是借条

  以为将签名签在存款回单的背面,就可以赖掉这笔借款,还反咬这是别人归还的欠款。近日,心存侥幸的林某的谎言还是被识破,。

  2008年7月15日和7月17日,林某先后两次向陈某借了12万元,当时林某答应过几天就会还,并且写了张借条给陈某。陈某说:“我有两份嘉兴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回单,分别是2008年7月15日的10万元和7月17日的2万元,证明我是分两次将12万元的借款打入他的账户里的,其中7月15日的存款回单背面有他写的借条,写明是他向我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林某催讨,但林某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没想到的是,林某不但不承认他曾向陈某借款,反而声称陈某打入自己账户的款项是归还2008年4、5月份时陈某向他借的12万元。至于存单背面“小林2008.7.15”的字样是在办理存款手续按银行的要求签名时签错地方留下的,而其他字样“借条”、“今向陈××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不是他所写,要求作笔迹鉴定。

  于是,,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2008年7月15日存款回单背面的书写内容。经鉴定,该内容确实属于林某的笔迹。在铁证面前,林某的谎言被揭穿。

  而对于林某辩称在存款回单上签错地方而误留下的署名和日期,。林某自己是一个生意人,据了解,他也经常到银行办理大小金额款项的存取款手续,签字签在正面的客户确认对他来说应该是一个常识,不可能签到回单的反面。而且借条内容经鉴定也是林某所书写,所以这10万元认定为是林某向陈某的借款。

  对仅有存款回单、林某未出具借条的2万元,。因此,。

  虽然本案中的陈某胜诉了,写在存款回单上的借条仍然被认定为是借条,但是审理该案的法官还是建议市民,在发生借款行为时,还是单独写一张借条为好,切不可贪图方便,直接写在存款回单背面,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