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还是连带赔偿受害人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9 15:29:15


  共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还是连带赔偿受害人问题

  现实中,经常遇到两辆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都有责任) ,乘客或第三人受到伤害的案件,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要求两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两人以责任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被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最大特征是数个责任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在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中对事故责任人直接划分比例赔偿,即按比例判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按比例分别责任赔偿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提供了一种思路、方法。,责任大者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责任小者承担小的赔偿责任;两责任人不属共同故意侵权,依法不应判令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避免连带赔偿责任后的两责任人为责任分担而再次诉讼,增加讼累。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实践中以过失大小确定责任赔偿范围的做法很难操作。无论是受害人求偿的举证工作,还是法官判定分配份额工作都难于完成。在连带责任模式下,各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模式是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理论上较先进,实践上是较可行的。

  第一,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过错行为。这种共同过错在主观上虽无意思联络,但在行为上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不可分割地构成为统一的整体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趋势来说,连带责任模式已成立发展趋势。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设计均以意思联络为基础,但随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已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例如德国民法第一草案714 条第2 项明文规定:“多数人之行为导致损害,虽无意思联络,若各个行为对损害所生之部分,无法确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应该顺应大陆法系的潮流。第三,连带责任模式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相对与分别比例责任模式更为公平。责成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进步表现,它体现了人类社会追求的公正与正义。追究责任人连带责任可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从而使其请求权以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相反,按比例分别责任会使受害人的请求因数个责任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或部分行为人无足够的财产赔偿时,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赔偿的后果。20受害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过错,使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再次遭受分别责任人财产不足赔偿的风险,不符合法律的正义原则;如果连带赔偿会造成两责任人之间讼累的危险,我们可以借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履行完保证责任后直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做法,则完全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七、损害赔偿范围

  日本关于机动车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物件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治费、陪同看护费、住院杂费、丧葬费、房屋、车辆等改造费配具费、学习费(特指受害人为学生的情形)、律师费、休工补偿费、因死亡所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等费用。精神损害的赔偿分为三种情形:(1)受害人负伤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依受伤情况、住院时间长短以及是否需要经常往返于医院治疗等确定赔偿金;(2)受害人留有伤残后遗症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日本律师联合会制定的14个伤残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金;(3)受害人死亡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依受害人的收入是否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标准而确定不同的赔偿金。对机动车和建筑物等造成的损害称为物件损害,物件损害的赔偿不适用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而是依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给公民身体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停运损失费等。

  从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日本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的规定都是相当详细、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受害者人身权利的首要保护。这对于我国制定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具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道路交通运输损害赔偿应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指的是赔偿的客体不仅应该包括物质而且也包括精神;赔偿的范围不仅应该包括直接损失而且也包括间接损失。全面赔偿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现代民法在强调对受害者的各种权益的保护的同时,也注意到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