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律关系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3 07:59:15


  债权是由外国传播过来的法律术语,债权可以要求特定的某人做某事,或要求不做某事的权利。提出一方要求的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是债务人。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法律关系分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的基本含义的分类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债的标准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债权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债权法律关系分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券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应对。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