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取得借款后后死亡应由谁归还

发布时间:2019-08-15 07:05:15


  用假名取得借款后后死亡应由谁归还

  [案情]1994年3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人李X民(X名李X生)隐瞒其真实姓名,以“李*民”的假名字和假印章在吉水县盘谷信用社取得借款15000元用于经商,并约定月利率17.4‰。借款到期后,李X民归还了当年的利息,此后李X民再无力还款。2004年1月31日,盘谷信用社派员向李X民追款,李X民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了“李X生”的名字,但没有还款。2004年6月26日,李X民在广东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了11万余元给死者李X民的妻子周X女和儿子李X强、李X梁。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应为周X女负责偿还。理由是该笔借款虽然系李X民用假名取得,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李X民仍负有偿还义务。由于该借款是在李X民与周X女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共同偿还,但李X民已死亡,不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只能以周X女为被告,由周X女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应由李X民的妻儿周X女、李X强、李X梁共同偿还。理由是周X女、李X强、李X梁系李X民的合法继承人,已继承了李X民的遗产,李X民的生前债务理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周X女、李X强、李X梁共同偿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处理本案的关键,首先要确定用假名取得的借款应否归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X民虽然用了假名和假印章,但其借款行为是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笔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李X民归还。由于李X民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不能列为被告,只能将其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由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X女、李X强、李X梁已合法继承了李X民的全部遗产,且遗产范围也远远大于本案中的借款15000元,因此,李X民用假名取得的借款15000元应由周X女、李X强、李X梁共同负责偿还。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李X民用假名取得的借款15000元虽然是在其与周X女婚姻存续期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15000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因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李X民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应由周X女个人负责偿还,而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