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怠于清算引发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0 15:31:15


  谢某投入某投资担保公司的20万元理财资金经多次催要未能全部抽回,之后发现公司不经营不年检也不进行清算,于是以公司及二股东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近日,,判令该公司归还谢某投资理财款12万元及利息,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太原市某投资担保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30日,谢某与该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谢某自愿投入10万元委托该投资担保公司理财,期限为活期,年利率为24%,如需提前终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司。2007年1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一份,并约定谢某再投10万元委托担保公司理财,如需提前终止,须提前15日通知公司。谢某分别于两次签订合同当日交付某投资担保公司各10万元理财款,之后的日子里谢某收回投资款8万元,余款12万元及利息经催要未能抽回。今年某投资担保公司未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年检,现已不再经营。

,谢某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合法有效,投资担保公司未依约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退还投资理财款1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公司停止营业不再进行年检后,股东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