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官司拖了十年笔录出现当事人假指纹

发布时间:2019-08-18 14:36:15


  案卷材料里当事人被拘期间的调查笔录上竟然出现了当事人的假指纹。靖边县这桩小小的债务纠纷,经过10年演变成一桩“奇案”。当事人至今仍在为了她心目中的“公道”奔走求告,而当年的办案法官也承受着造假的嫌疑。到底是法官造假违法办案,还是当事人伪造证据诬告法官?

  3.46万债务官司拖10年

  1997年3月 冯X萍筹资成立靖边县劳动服务就业纸箱厂。后欠雒X霞联系的贷款本息合计34600元

  2000年7月 冯X萍被靖边县法

  院执行法官梁斌送进看守所拘押

  2002年8月

  行,将纸箱厂机器设备变卖款7800元转雒X霞

  2006年 冯X萍认为价值55万元

  的机器设备以7800元变卖,属于侵权,请求确认强制执行违法。榆林中院立案

  2007年7月 榆林中院裁定靖边

  2008年7月 冯X萍不服,向陕

  西省高院提出申诉,认为案卷调查笔录

  上并非自己的指纹,法官梁斌造假违法办案

  2008年10月 西北政法大学司

  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认为:检材与样本指纹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指纹

  2008年11月 省高院裁定认为

  榆林中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指令榆林中院重审

  2009年8月 榆林中院审理裁定

。同时认为指纹鉴定是当事人单方所做,不予认可。

  2009年11月 冯X萍再次向省

  高院提出申诉,

  提起10年来的遭遇,榆林市靖边县劳动服务就业纸箱厂原法定代表人、46岁的冯X萍感慨万端。

  她说,自己也不知道为何一桩简单的债务官司,会耗掉自己近十年的岁月,几乎完全改变了自己的生活轨迹,甚至和法官闹到了“如果不是一方被彻底撂倒就无法收场”的危险局面。

  债务纠纷 让当事人和法官反目成仇

  2009年11月20日,冯X萍把申诉书递交到榆林中院,她的申诉书将由榆林中院转交陕西省高院。

  这已经是第二次递交申诉书了。从靖边赶到榆林的冯X萍满脸疲惫地介绍说,1997年3月,她和亲戚筹资60多万购买机器设备,成立了靖边县劳动服务就业纸箱厂,该企业曾多次被评为榆林地区知名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一度达到200多万,但资金一直比较紧张。

  1997年,在靖边县某银行工作的雒X霞帮冯X萍从张家畔镇基金会贷款2万元。后因基金会追要贷款,雒X霞便先还了这笔贷款。2000年5月,冯X萍给雒X霞写下了34600元的贷款条,其中包括14600元利息。

  2000年7月的一天,冯X萍走在大街上,,这位法官是来帮雒X霞讨要债务的。据冯X萍说,当天梁斌将她送进看守所,十多天后才释放。此后,梁斌不断给冯X萍施压,冯X萍数次把欠款,但梁斌从未出具收据。

  2002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把冯X萍带走,逼迫她以7800元变卖纸箱厂的机器设备。冯X萍被留置在车上七八个小时,到下午6时许,被迫在笔录上签了字。此时正值纸箱厂工人放假,梁斌将所有机器、成品、半成品、生产资料和工厂财务等管理资料全部拉走。冯X萍的纸箱厂就这样垮了。

  此后,梁斌又多次追讨债务,冯X萍整理还账记录,认为自己已把债务还完了,为啥法官还一再追债呢?,却发现关于她和雒X霞之间的债务纠纷,。她非常意外,因为在她的记忆里,,怎么会出现民事调解书呢?由此,她认为梁斌伪造民事调解书,而2002年8月31日的强制执行也是违法行为。

  冯X萍告诉记者,她怀疑梁斌还有一个理由,。纸箱厂机器设备变卖所得的7800元,还是雒X霞的妹妹代为领取的。而她写下的代领收条却是2002年8月30日,这一天,纸箱厂的机器设备还没有被变卖。

  冯X萍说,2005年,,材料后被转到榆林中院。2006年,榆林中院立案。冯X萍在提交的《违法行为确认申请书》中称:、未经公开拍卖的情况下,就将自己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机器设备,以7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铁的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冯X萍说,她本来还请求追究梁斌的刑事责任,但榆林中院要求她删掉这一条,她照办了才得以立案。但她还是败诉了。2007年7月,。她不服,于2008年7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司法鉴定 笔录上出现当事人假指纹

  在省高院,冯X萍第一次看到全部案卷。她告诉自己聘请的律师张晓敏,案卷中呈现的很多证据她从未见过,其中包括她的调查笔录、她的签字等,,为靖边县劳动服务就业纸箱厂机器设备所做的评估报告,也是她不知道的。

  冯X萍的说法让张晓敏感到震惊。如果她所言属实,,这种恶劣行为令人触目惊心。作为律师,张晓敏难以置信。他建议冯X萍做笔迹鉴定,落实证据。

  2008年10月,冯X萍和律师找到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看了案卷复印件后也感到很棘手,冯X萍所说的那些她没有签过的签名和她的笔迹实在太像了,或者说,看上去根本就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在专家建议下,她和律师决定鉴定案卷里有关冯X萍接受调查时笔录上的指纹。因为指纹具有唯一性,无法伪造。为保证指纹鉴定的准确与权威,2008年10月23日,张晓敏与冯X萍前往西安市公证处,在《指纹提取卡》上捺指印,做了公证。

  鉴定中心以这份公证书指纹提取卡上的冯X萍十指指纹为样本,并派员陪同冯X萍一起来到省高院,从冯X萍的卷宗中扫描提取了“冯X萍的几枚指纹”。、相对完整和清晰的指纹做检材。冯X萍一直坚称,自己被关在看守所期间,根本没有任何人提审过她,更没有做过什么调查笔录,这份笔录肯定是假的。

  2008年10月27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样本指纹与检材指纹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指纹。

  张晓敏认为,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台,便注定了该案已经发生本质性的变化。。,性质恶劣不言自明;如果是冯X萍造假,那就是诬陷法官。而造假者都逃脱不掉刑事责任。

  扑朔迷离 笔录上假指纹有多种来源

  2009年11月2日,记者走访了为冯X萍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据了解,,正式授予司法鉴定权的。中心负责人程军伟副教授确认了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是他们所作,而且是工作人员亲自到省高院扫描提取了冯X萍调查笔录原件上的“冯X萍指纹”,但鉴定结论却是,笔录上的指纹与冯X萍经过公证的样本指纹不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指纹。

  程军伟记得,冯X萍找到中心的时候,是要求做笔迹鉴定的,“我们之所以没做,是因为笔迹可以模仿,而如果鉴定了指纹,也就没有必要鉴定笔迹了。”

  对于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结论,程军伟认为没有问题。但是,程军伟还说,他们只是负责检材和样本材料之间的差异鉴定。虽然样本材料经过公证、检材指纹是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自去省高院扫描提取的,但也不能保证此前的环节已经出错。比如说,。“但这种可能性实在太低了,造假诬陷法官,律师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都太大,应该不会有哪个律师会这样干。”程军伟说。“当然,如果样本和检材都没有问题,那就是法官在造假。”

  看来,虽然出现了假指纹,但其来源还是扑朔迷离。、冯X萍都不能完全排除嫌疑。

  榆林中院法官解释

  2009年10月21日,负责该案审理的榆林中院审判长薛海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这个案子曾经闹到省高院,所以她对待该案很慎重。

  冯X萍认可拍卖价格和结果

  榆林中院查明的事实是: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冯X萍于2000年因转贷向雒X霞借款34600元,雒X霞追偿无果,,,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确定2000年7月15日前,纸箱厂如不清欠,愿以其所有财产和机器设备公开拍卖后予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因冯不能偿还,雒申请强制执行,,限其在7月20日前履行义务。7月24日,因纸箱厂仍不履行,拘留15天。11月11日,,称余款在11月13日全部还清。,同意法庭将剩余的款项在厂里去扣除。,评估资产价值14430元。

  2002年6月,,8月31日因无人竞买,经冯同意,将纸箱厂财产以7800元价格卖给了一位收废铁的,。冯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了手印,,证明其对当时拍卖的价格和结果是同意和认可的。

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

  薛海鸥称,榆林中院查明,,审判程序合法。榆林中院调查发现,,,且对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陈述,。因此,榆林中院认为,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

  法官伪造调查笔录签字不成立

  对于冯X萍签字笔迹的真实性,必须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榆林中院审理时,当庭告知冯X萍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应交鉴定费,庭审后冯X萍虽提出鉴定申请,但表示没有能力提交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调查笔录中的签字属审判法官伪造的观点,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鉴定中心所做的指纹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薛海鸥认为:该指纹鉴定结论并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全部事实,而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冯聘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方不承认,。冯应向榆林中院提出请求,由榆林中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而在榆林中院审理本案时,冯始终不愿鉴定,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榆林中院不认可,因为这是一份没有生效的鉴定结论。

  薛海鸥指出,。

  例如,2000年12月委托靖边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纸箱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于11月29日作出靖资评字(2000)29号文件评估报告。从委托书和评估报告的时间来看,是委托在后,评估报告出炉在前。

  这一明显的矛盾被冯X萍抓住了,冯X萍一直说这份评估报告是伪造的。而榆林中院的调查结果是,该报告系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委托,对纸箱厂设备进行评估后出具盖有评估事务所公章,委托事实真实。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虽早于委托时间,但不能证明鉴定结论系伪造,且财产拍卖时,并未以该份鉴定作为拍卖依据,而是根据冯X萍与收废铁的人双方商定的价格为依据,。。所以,。

  当事人冯X萍

  说法

  再次提出申诉称已不信任榆林中院

  2008年11月,省高院(2008)陕确申字第27号裁定书,认为榆林中院作出的(2006)榆中法确字第7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指令榆林中院重审。

  2009年6月,榆林中院法官赶赴靖边县城开庭审理了这一旷日持久的官司,并于8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

  2009年10月22日,冯X萍前往榆林中院领取了裁定书,然后再次提起申诉。她告诉记者:“榆林中院确曾要求我做笔迹和指纹鉴定,我没做,因为案子发展到这一步,我对榆林中院已经不信任了,我只能寄希望于申诉,等案子到了省高院,我再做司法鉴定。”

,但可以肯定的是,必有一方在说谎。冯X萍表示,自己对于案件将来的发展还是充满着信心。她坚信,造假者最终会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在提起申诉的同时,,希望纪检部门介入调查。近日,省高院纪检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高院接到冯X萍的反映后非常重视,会认真调查,给冯X萍一个答复。

  其代理律师张晓敏则认为,榆林中院的裁定避重就轻,机械适用法律,试图压制和搪塞冯X萍。他指出:笔录中的假指纹已经涉及到刑事案件,不容回避,因为这会影响到整个案卷的真实性。否则,案子的真相永远无法搞清楚。

  执行法官梁斌

  回应

  指控子虚乌有认同造假担刑责观点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雒X霞。她说,起诉了冯X萍。,并作出了调解。:在这个案子上,梁斌没有违规,而且,直到目前,冯X萍还欠着她一部分钱未还。同时,她告诉记者,她记得当时确实曾经出过一份评估报告,而且600元的评估费还是她出的。

  由于冯X萍坚持上告,。10月14日,记者前往该院采访时,该院一位办公室主任无奈地说:,我们也希望这个案子能够有个真正的了结,就算是我们错了,那么该谁的责任谁负责。”

  当年负责办案的民庭法官梁斌现在是一位庭长。他表示自己不太方便接受采访,并强调他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冯X萍对他的所有指控都是子虚乌有。对于指纹鉴定结论,他的说法与榆林中院如出一辙:那是冯X萍自己委托鉴定的,。

  记者与梁斌探讨:案子发展到这一步,,也有可能是冯X萍诬陷法官,二者必居其一,而待到真相大白时,造假者势必要承担刑事责任。梁斌非常认同这个观点。同样的,冯X萍也认可这一点。他们俩终于难得地找到了一个共同点。

  正如冯X萍的律师所讲的,假指纹的问题不容回避。而冯X萍也一直在期盼着,有关部门能够早日弄清真相。而这也是梁斌法官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