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

发布时间:2019-08-10 10:04: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
发布文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某某贸易公司作为邓某某的保证人,对于邓某某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某某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某某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