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债务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8-25 17:53:15


  分期履行的债务

  

  2003年11月3日,李某与冯某立下借据,约定李某向冯某借款30万元,5年内分期清还,每月偿还5000元,但此后李某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还款。2008年5月,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0万元。李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冯某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由于是约定分期付款,部分借款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应以最后一笔款项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遂判令李某于指定期限内清还30万元欠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目的是为了给予被告宽松的还款时间,以保证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其从未表示放弃部分债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