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怎么自保

发布时间:2019-08-03 08:50:15


  核心内容:但保证就是保证债权债务的一个有效性的担保问题,如果借款的人不见了,那么担保的人的作用就要发生了,那么担保人需要怎么进行自我的担保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 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某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某的银行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某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某找到其表姐王某作保证人,王某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某的银行账上。张某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某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某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

  2011年12月31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2012年12月31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

  问题:《担保法》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规定?

  专家1:保证人即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而言,作为担保人,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的担保,都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一旦被担保人违反此前的承诺,给接受担保的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此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专家2: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有什么区别?

  专家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但是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专家1: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问题: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有何区别?

  专家2: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案例1中,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王某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王某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在民间借贷活跃的现状下,保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呢?

  专家1: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法律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专家2: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每个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遇见这样或那样,需要签字的行为。希望每一位市民在签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所需签名文件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在提供担保时要清楚被担保人情况,要有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自己签字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夫妻分离、朋友反目,所以一定不要随意签字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