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16 11:10:15


  原告李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禧和社区电力局宿舍7栋408号。

  委托代理人罗兴安,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二大组姚家冲7号23栋1单元10号。

  被告向红霞,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姚家冲路7号22栋1单元4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雷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兴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向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原浏阳市氮肥厂同事。2005年12月,被告向红霞在本市劳动路经营茶楼,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其丈夫沈某出具借条。2006年1月24日,被告偿还8000元,并由沈某重新出具12000元的借条。后由郭靖云代被告偿还3000元。2006年11月9日和2008年2月5日,被告沈某再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7000元和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遭到二被告拒绝。后二被告于2008年10月离婚,原告获悉后,再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绝还款。,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沈某无答辩。

  被告向红霞辩称:原告所称三笔借款我一概不知,我也没有开过茶楼。被告沈某一直购买六合彩,这在其单位浏阳市电力局是人尽皆知的事实。我与被告沈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偿还。而且原告从来没有向我催讨过任何款项。所以,我不会承担任何款项的偿还责任。另外,原告从2005年开始,一直与被告沈某保持情人关系,作为第三者插足我们的家庭,破坏我们的婚姻,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要求其赔偿我2万元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5日,二被告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2008年9月17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2006年1月24日、2006年11月9日、2008年2月5日,被告沈某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2000元、57000元、1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和一张欠条。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率。其中2006年1月24日所借12000元中,后由案外人郭靖云偿还了3000元。鉴于被告向红霞提出原告未向其催讨任何款项,开庭时承办法官询问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是否有证据证实曾向被告向红霞主张债权,原告委托代理人称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2006年1月24日被告沈某出具的《借条》、2006年11月9日被告沈某出具的《借条》、2008年2月5日被告沈某出具的《欠条》、,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