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12:30:15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 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附1号院3号楼东7单元4层176号。

  委托代理人郭佳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25号院5号楼28号。

  委托代理人王鸿彬,男, 1967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2号院16号楼57号。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月15日被告马巍向原告出具起诉,使该借条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明,故被告不能承担事实不清的责任。

债务应当清偿。从原告所提交的借条显示有被告的签名,被告在此借条中,并未注明其签名的具体目的,且被告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其辩称意见的成立,据此从证据优势原则及有利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认定本案被告应为原告所出示借条中债务人之一,认定在该借条上署名的马巍和郑某系连带债务人。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连带债务的义务,原告可向任何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某归还1.6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借条是马巍所写,应由马巍偿还借款,被告并不能证明其在借条下方的签名为非连带债务人身份签名,被告的主张依法无据,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欠款16000元整。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宣判后,郑某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连带债务人。一审庭后,马巍向上诉人出具声明一份,证明该债务与上诉人无关,一审判决错误。,撤销原判,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