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出台融资管理意见,全面规范债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0-06-08 21:08:15


  核心提示:株洲出台融资管理意见,规范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并建立债务管理“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该《意见》还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3条基本原则规范投融资行为

、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一脉相承,是后两者在株洲的具体化。

  今后,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遵循适度举债原则,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遵循分清责任原则,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遵循规范管理原则,实现投融资计划与举债计划相衔接。

  公益基建不配置土地,PPP模式政府不担债

  今后,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可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可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凡是应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一律列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不再配置土地资源。

  《意见》对近年风行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也提出规范要求。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其偿债责任。

  列入园区、片区的开发项目,一律由负责园区、片区开发的投融资公司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并且由政府实行宏观管理。对园区、片区外政府未配置资源的在建和续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实行甄别剥离,列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与投融资公司分开算账,给债务风险“降压”

  对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综合商业开发项目,由政府委托投融资公司运作,并运用产业发展基金、棚户区改造资金等途径筹措资金,政府与投融资公司签订项目委托开发协议,收入缴入财政,政府给予被委托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成,政府负责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