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龄童摔伤幼儿园赔六万余元<br />

发布时间:2019-08-09 01:47:15


  5岁男童小强(化名)于2004年2月入托到深圳福田区某街道办幼儿园。同年4月27日,小强在幼儿园内参加由老师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随后,幼儿园老师将小强送往福田区人民医院骨科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在家休息治疗。2004年8月11日,小强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发后,小强的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商谈赔偿事宜,但幼儿园方面拒不进行赔偿。为此,.84元、营养费2万元等共计2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小强入托被告处,被告对他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未尽到职责,致使他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幼儿园赔偿小强的住院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63111.5元。案件受理费5705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705元。【《深圳特区报》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