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花露水误伤同学 学校赔三千<br />

发布时间:2019-08-19 20:28:15


  本报讯(记者 胡晓)小学生上课时不听老师招呼,玩耍花露水,并将其点燃,烧伤前排女生。,校方和肇事学生共同承担赔偿金额1万余元。

  四年级女同学无辜被烧

  吴小伟(化名)是巴南区道角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5年10月11日,上英语课时,吴从书包里拿出一瓶花露水把玩,任课老师陶某发现后,便叫他收起来认真听课。

  随后,陶老师因故离开了教室,就这么一会儿工夫,吴小伟又拿出花露水,并用打火机点燃。谁知花露水的酒精含量不低,火苗一下蹿得老高,烧到了坐在他前面的女同学王青青(化名)。

  在呼救声中,该班班主任和体育老师赶到,立刻对王青青进行救护。但是王的面部、耳部、左臂被烧伤,经过住院15天治疗,王青青用去1000余元治疗费,伤处留下了色素和疤痕,需手术整容。

  吴家认为学校失职应赔钱

  儿子闯祸后,吴小伟的母亲向王青青家赔了2000元。因将来整容的钱还没有着落,王家将学校和吴小伟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1万余元。

  被告吴小伟及其家长在庭上辩称,吴的座位在教室最后一排,是卫生死角,他从家里拿花露水是除臭的;当他玩花露水时,老师并没有强制没收;事故发生时,老师也不在教室,所以是学校管理失职,应由学校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教师脱岗 学校担三成责

,吴小伟作为一名12岁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有一定预见性,在老师已制止其玩花露水后,不听劝告还点燃致使同学烧伤,他的监护人应对此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还应赔偿王青青精神损失费500元。

  事故发生时任课老师没有在教室坚守岗位,使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致使发生烧伤事件。因此,。

,学校应对王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