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赔偿诉讼案增多曝教育管理黑暗内情

发布时间:2019-08-09 11:49:15


  近年来,学生因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频频发生。学校作为行政案件中一种特殊的被告,既应受到法律的相应约束,又应保留有一定的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空间。但鉴于目前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审判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十分模糊,因此,亟需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法律。

  高校陷程序正义危机

,学生因学籍、学位问题起诉学校的情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

  1999年,大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田永因此起诉北京科技大学。。。

  上述法官称,在田永案中,主审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公报的认可。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这名法官说,。

  尽管有田永起诉高校案作为先例,但这似乎并未引起教育领域对程序合法的重视。

  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中,。

  2005年年底,齐齐哈尔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次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校方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随后,4名学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2007年10月,重庆一名女大学生,因连续两次作弊,被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但因学校行政行为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合法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自主办学范围如何划定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他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权利。”何海波说。

  “比如一个学生,他的论文能否过关,只能由学校自己来评审,而不能在论文被评为不过关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在高校的一些自主行为中,除非是明显地不合理,或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何海波认为,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尊重。

  但何海波也提出,学校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证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

  对此,赵慧红也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适度,合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