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造假上市”江苏三友称愿接受调查股权转让何时生

发布时间:2019-08-28 19:0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看点

面对已经沸沸扬扬了十几天涉嫌“造假上市”指责,近日江苏三友高管终于对媒体作出公开回应。有趣的是,尽管公司欺诈上市证据确凿,但作为该事件当事方之一的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似乎仍不愿接受这一事实,表示该事件最终如何定论,一切都应在监管部门调查后。

4月9日,在“2009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除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对涉嫌“造假上市”一事做出回应外,众多股东还就“公司高管是否违规动用信贷资金MBO”、“友谊实业股权转让事宜公司高管此前是否已知情”等外界关心话题向江苏三友诸位高管求证,但江苏三友方面对此均未给予明确回应。

实际控制人“隐身”5年

在江苏三友 “2009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公司究竟有无造假上市成为中小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据报道,有投资者在说明会伊始便向江苏三友发问:“鉴于本次欺诈上市的负面影响已给公司市场形象造成极大的损伤,公司有没有考虑让壳? ”对此,公司董事长张璞却十分敏感地表示,提问中所用的“欺诈上市”一词是不恰当的,该事件最终如何定论,一切都应在监管部门调查后。

事件源于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发布的一则关于股权变动的公告。

同日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显示,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后者将受让金7922.04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股权交割书》。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这一切都发生在5年前,也就是江苏三友上市之前。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当时适用,后由于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施而废止),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最近3年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相同业务。如此看来,江苏三友当时并不具备上市资格。

2006年5月19日,上述股权转让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据报道,一份名为“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文件对此作出了解释,“友谊实业公司是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当时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资料已申报,考虑到上市资料要求的连续性,故未能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然而,彼时直到今年3月底,除在2009年年报中,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张璞外,其他公告对这一重大变动一概隐去。换句话说,2009年的年报是自2005年上市以来,江苏三友首份承认实际控制人已变更的年报。

何因“欺诈上市”

据报道,至少在南通,江苏三友是一家“明星”企业,有着十年左右的服装生产经验。

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以5.01元的发行价登陆A股市场。今年3月24日,该股创下了最高价10.25元。然而从3月29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江苏三友股价累计下跌10.15%,大量资金出逃,换手率高达38.53%。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事件的恶劣性质就在于江苏三友隐瞒事实时间如此之长是前无先例的,对企业的公信力构成了巨大损害。

但与市场上一般的欺诈上市情况不同,江苏三友这一次的造假不属于业绩方面,那为什么还要不惜自毁声誉造假上市呢?联讯证券的首席策略分析师曹卫东对媒体表示,江苏三友当初之所以隐瞒,是为了达到上市盈利的目的。

据分析,导致江苏三友刻意隐瞒控股人变更的深层原因是制度上严禁员工持股。 2005年MBO(管理层收购)正在大肆被批判,如果当时披露必定通不过证监会的上市审核,即便是今日,改制而来并由职工实际控制的企业上市仍然困难重重。

4月1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立案调查通知书,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目前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案件查实,此行为违背了证监会内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而且触犯《证券法》多条内容,并有可能导致主承销商国元证券的保荐人受到处罚。

市场人士认为,一旦证监会确认江苏三友存在“上市造假”,除上市公司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外,保荐机构恐怕也难辞其咎。

对于监管部门可能对江苏三友的处理结果,有关人士认为,“因为公司已经上市,所以就不存在终止上市的问题,那么只能把两个方面合在一起,给一个总处罚,一般就包括警告、罚款;如果严重的话,董事长张璞可能会被市场禁入。 ”

□辽宁日报驻北京特约记者/肖 伟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