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提审SST中纺股权纷争或为300亩土地债务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6 05:4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每经记者夏子航发自上海
一家营收和利润出现巨幅下滑的上市公司,一场持续3年的争斗,围绕SST中纺的股权纠纷已经博弈了好几个回合。不过分析人士表示,争斗双方的利益焦点或许不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上,而是瞄准了它在上海市区的300亩土地。
SST中纺(600610,SH)大当家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集团)与二当家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大高科)之间的争斗已经势成水火。太平洋集团25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已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针对此前两家公司对相关股权转让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中止此前判决的执行。而这已是一场持续3年的争斗。
3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太平洋集团正在采取措施,争取获得余下7200万股权。SST中纺董秘程雪莲表示。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许是SST中纺望见曙光前的最后一段迷茫期。我们是在6月中旬接到的最高院通知。太平洋集团提供的最高院(2007)民二监字第237-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南大高科此次为再审申请人,其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这一切始于太平洋集团、南大高科与赛德清之间一纸3方协议。
根据SST中纺2006年6月30日披露的股东持股变动提示性公告显示,当时为SST中纺第2大股东的太平洋集团与第一大股东南大高科、第3大股东广州市赛德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赛德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受让南大高科、赛德清分别持有的SST中纺29%、9%股权。按照协议,太平洋集团仅需分别向南大高科和赛德清支付2595万元、805万元,即可接手SST中纺38%股份,由此前仅持有SST中纺14.91%股权的2当家身份跃升为控股SST中纺52.91%的掌门人。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