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平台初具规模债权转让 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02:4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国庆前夕,产权市场两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条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另一条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颁布了国内首个信贷资产交易规则。
伴随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颁布国内首个信贷资产交易规则,国内信贷资产转让开始进入有规可依的时代。而21家银行签订转让交易协议,也使得国内银行的转让平台规模再次扩大,在北金所和天金所相继成立后,全国性金融资产转让平台市场初具规模。
在距离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清理大限不足20天的时候,产权市场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已成为地方融资平台信贷交易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是也有产权市场内部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目前全国各地都有构建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意愿,不仅交易机构同质化严重,信贷资源的全国化也使得交易机构的竞争更加激烈。
信贷资产转让热潮涌动
根据国内的实践来看,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转让的实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信贷资产转让,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虽然转让和证券化在国内实践得都比较成功,但是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挫,信贷资产转让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缓解风险的重要举措。
央行系统率先有所动作。2009年以来,央行开始推动建立贷款转让交易平台,。
就在国庆前夕,,《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签署暨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启动仪式9月25日在上海举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
,贷款转让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比重仍高于直接融资比重的背景下,有序发展贷款转让市场,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贷款转让交易,有助于实现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有效连接。
对于国内日益兴起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文化类交易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说,产权交易所是中国转型经济的一个伟大创新,产权交易和金融发展相辅相成。接下来应利用产权交易所向资产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产权市场初具规模
21家银行协议的签订,不仅意味着京、沪、津、深四城信贷转让平台的竞争格局形成,更标志着国内银行业信贷机构向市场化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此前,今年5月30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立,次月1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揭牌。再加上2009年11月开始运行的深圳市金融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市场,全国已出现5个各自独立的银行信贷资产交易平台。
随后,各个交易机构的数据相继出炉,北金所首单华融资产120亿金融不良资产挂牌、中信建投53%股权以85.86亿转让等等;而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8月29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地区总部挂牌成立,并向北京、上海两个地区总部和28个服务部进行授牌;9月6日,交易本金2.5亿元的信贷资产在天金所实现公开转让。
金融交易机构的竞争大有开战之势。就在交易机构为信贷资产标的争得不可开交之际,北金所率先出炉信贷资产交易规则。
由于国内尚无前例,此次交易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信贷资产交易市场有了交易规则可依,也预示着中国的信贷资产交易开始从零散的、小规模的场外交易,向批量的、大规模的场内交易转换。
据悉,目前北金所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各项基础性工作也已初步建成,开始正式接纳全国各类有信贷资产交易需求和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会员,交易所则通过自主建设的信贷资产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易服务。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认为,由于机制和渠道缺乏等原因,我国信贷资产交易市场一直不够活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资源在市场中的合理有效配置。“目前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构建大行其道,但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业务准则还需进一步明确,标的资源也有限,全国性信贷资产交易市场有待构建。”一位长期观察产权市场的人士告诉记者。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