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华A: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09-17 01:0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ST中华A于9月8日收到债权人深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转移及要约债务和解的函》。根据该函,得悉深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对公司的美元21,968,365.55元债权(约合计人民币1.5亿元)转让给深圳市铖兴泰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10年9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本次债权转让方深圳市正大国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深圳市铖兴泰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深圳市铖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亦无任何关联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