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16:38:15


  【债权转让法律规】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债务转移的要件

  我见到这样一个案例:b的父亲a于1997年10月18日欠w钱6000元(有欠条),2000年元月a就与bw失去了联系。2004年3月,w找到b要了结此笔债务,b碍于情面给w写了一张“债务转移确认书”,言即此笔债务由b自愿履行。后b反悔,w 欲告之却不知上述的“债务转移确认书”于法律上有没有效。。。

  有人说:其实在W找A要帐的时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可以名正言顺的可以不还了。但是写了债务转移确认书后,时效就连上了。就得还了。债务转移确认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相当于担保书或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写了张欠条。

  我和一些法律工作者讨论过这件案子,争论的焦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表面上理解债务转移至少应有3人在场,即a,b和w同时在场且是由a主动提出经w同意b应允才合法有效,从程序上看是否也可以认定该“债务转移确认书”于法律上是无效的??

  律师解答:

  债务转移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受让人三方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移。本案实质上是代为履行,而非债务转移。也就说,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在A和W之间,即使B不代替A履行偿还债务,W也只能向A主张权利,而不是向B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债务转移确认书自始就没有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