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4 12:16:15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

[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颁布日期:19900402

实施日期:19900402

颁布单位: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