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署名用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2:15


  河池一市民打借条署名用"二简字" 万元借款险泡汤

  河池市市民刘x勤原来的名字中的“勤”字是二简字:“井力”(即“井”和“力”字的合写),并且在生活中一直使用,但在二简字被废除后,其身份证上的“勤”不再是“井力”字,这差点直接导致其拥有的署名为“刘永井力”的借条上的1万元借款化为乌有。

,任李x干为筹建处主任。2001年10月6日,因涉嫌偷税罪羁押后取保候审的李x干,,认为对工程项目需要进一步完善。2002年1月4日,由李x干经手以筹建处的名义向宜州市街上的刘x勤借款10000元,借条内容为:借到“刘永井力”同志现金壹万元(10000)元,等劳教所移交得钱还清。,经办人为李x干。2002年3月21日,债务召开了会议,与会人员对包括刘x勤的该笔借款在内的一些债务达成共识,认为李x干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凭据,手续既未通过劳教所筹建处财务人员办理,又未在劳教所的账本入账,故不予偿还。。

,刘x勤现所持有的身份证姓名为“刘x勤”,但从其持有的荣誉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结婚证等证件反映,“刘x勤”之名在上述证书中写为“刘永井力”。

,根据汉字的发展变迁,借条中的“井力”属“勤”字的“二简字”,与现代汉语中的“勤”字为同一字,刘x勤享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由于借条系李x干在任职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刘x勤借款并在欠条上署名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至于李x干借款是否入账属其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之内。据此,该院判决:由河池市司法局偿还刘x勤借款10000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河池市司法局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刘x勤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刘x勤不是“刘永井力”,而且,“刘x勤”与“刘永井力”有何关系也没有依据;2.判决书认定“二简字”在社会流传很广是错误、荒谬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借条系河池市司法局劳教所筹建处的主任李x干亲笔所写,上诉人提供的河池市劳教所借款结算表写明是刘x勤借款而并不是“刘永井力”借款;河池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办公会议纪要中也明确刘x勤的借款数额,而并没有明确“刘永井力”的借款;所以,借条上所写的借款人“刘永井力”的“井力”字是“勤”字的简写,且该借条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写,故被上诉人刘x勤作为本案的主体是适格的。至于李x干以劳教所筹建处的名义借款过后是否入账属其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