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拒赔付被死者儿子驾车碾死

发布时间:2019-08-19 04:50:15


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记者梁振廷

  父亲遭遇意外身亡,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款的村民刘某竟驾车将债务人轧死。8月6日上午,当办案民警再次来到看守所提审刘某时,他泪流满面,悔不当初……

  案件回放

  事情还得从2010年7月说起,当时刘某的父亲帮本村村民蔡某盖房。到沟边取土时,刘某的父亲不慎跌落,被崖土砸中身亡。此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要求赔偿父亲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今年5月4日,,由蔡某承担刘某父亲死亡赔偿金的40%计35012.8元,施工方和受害者本人各承担30%。,蔡某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引起刘某强烈不满。

  7月27日(农历六月初六)是当地群众祭奠亡故亲人的日子。当天上午,刘某给父亲上坟回来,与亲戚喝酒闲谈时,说起父亲遭受意外死亡一年时间却仍然没有得到对方任何赔偿。越说越生气,一瓶白酒下肚后,刘某更是难忍胸中怒火,便去找蔡某理论。

  当日16时许,从家中出来的刘某在村中水泥路上与蔡某狭路相逢,二人再次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刘某将蔡某打倒后觉得仍不解气,便回家开来自己的白色单排汽车,从被打伤在地尚未起身的蔡某身上碾轧过去,后又掉转车头再次碾轧。随后,刘某从家中取出现金,第三次驾车从蔡某身上轧过逃离现场,蔡某当场死亡。

  7月29日,灵宝市警方得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郑州落脚的线索后,立即展开追捕。当民警赶到郑州,犯罪嫌疑人又逃到了驻马店。然而,在驻马店民警再次与嫌疑人擦肩而过,犯罪嫌疑人逃亡到信阳。

  7月31日16时,在信阳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过艰苦追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终被抓捕归案。8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押解回灵宝,如实供述了其为泄愤开车将他人轧死的全部过程。

  说法一

  故意杀人应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

  李晴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依据媒体报道的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泄私愤,采取殴打、车轧的方法致蔡某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与本村村民蔡某因判决执行问题发生纠纷,采用殴打、车轧等方式意图剥夺蔡某生命的主观故意和行为,非常明显。尤其是在蔡某倒地后,刘某又接连三次开车从蔡某身上碾轧过去,致蔡某当场死亡,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综合全案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较为严重的,且不具备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应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不意味着一定处以死刑。

  如果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说法二

  得不到赔偿能否构成刘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元锋:蔡某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是刘某涉嫌犯罪的前因,那么,?这涉及酌定量刑的问题。

  酌定量刑的情节大致包括: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诚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因被害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而气愤得将其杀死,这与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但犯罪动机只是审判人员适当考虑、具体斟酌的情节之一,在多种情节并存的情况下,量刑比较复杂,要考虑整个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再结合情节来分析决定。我认为,本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具有从严情节,因为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损害后果严重、有逃跑行为等。

  李晴川:本案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双方如果具有法制观念,注重乡里乡亲的关系,冷静理性地处理纠纷,强制执行)解决问题的,而不是采用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方式造成两败俱毁的结果。

  本案的发生是有前因的,刘某的父亲帮助蔡某盖房,沟边取土时不幸身亡。蔡某对此没有及时作出赔偿,也没有对刘某的家人给予实际上的安慰,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官司打了一审又到二审,,蔡某还一直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这是造成刘某对其产生怨恨进而伤害以至于杀害他的真正原因。双方矛盾激化路线图表现为:。由此来看,本案的起因与案件的结果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案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刑事政策、审判实践,依法做出准确适当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