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4 22:11:15


  什么叫债务人?债务人我们通俗来讲就是老赖,债务人就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就叫债务人人。从公平原则上,我们国家法律给了债务人享有很多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呢?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在双方合同中,应该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说是不能按照双方直接的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事履行抗辩权。

  第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要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当双方合同成立后,应该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说是不能履行合同上面约定的义务的可能时,有权单方是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1)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丧失商业信誉;

  在这犬神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凿的证据中止履行的,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的那个当事人按照上诉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那么就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提供适当的担保后,就应该及时的恢复履行。当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话,中止履行的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三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应该闲履行的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说是没有按照合同上面约定的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是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的,这种权利就叫后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是有权拒绝让其履行的要求的。先履行的一方的债务如果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

  最后一点就是债权无效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下,合同是属于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提醒下,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上取得的财产应该寄予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是没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如果说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当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