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款技巧多,时效要重视

发布时间:2020-05-30 07:18:15


2003年3月,山东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管公司)与济南某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一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金按月收取。2003年底,广告公司停止支付租金,截止2004年3月合同终止,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此后,高管公司数次向广告公司电话催收欠款。2008年6月,高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高管公司自2004年3月合同终止后,高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还发现高管公司类似的欠款高达近百万元,如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近百万元欠款将无法追回。
律师点评
诉讼时效问题是公司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欠款适用普通时效。因此,任何一笔欠款,无论是否能够收回,在两年的诉讼的时效期间内都应当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自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以使时效接续。
同时,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当是能够举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不一而足。以上述案例为例,高管公司虽然数次向广告公司以电话方式进行催收,但是高管公司无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催收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认定广告公司时效抗辩主张成立。高管公司从而丧失了以法律途径追偿该笔欠款的机会。